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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轄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單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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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轄區(通常簡稱為)為設區的市城區劃定的行政分區,行政區劃上屬縣級行政區,行政級別上通常為正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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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為主,也包括,由於近年來市轄區擴大等原因,部分市轄區以鄉、鎮為主,如廣西的欽州市欽北區。一般地,市轄區人民政府的職能比縣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少,因為很多政府職能被上收至地級市。如,市轄區的公安分局,可由市公安局垂直領導管理。特別是市轄區的交通警察大隊,基本上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實施垂直管理領導,以統一市區內的交通管理權責。此外,國土資源、規劃、工商、質監、菸草專賣、檢驗檢疫等也多由市局直管。[1]

特別地,直轄市的市轄區行政級別上為正地廳級副省級城市的市轄區行政級別上為正局副廳級。但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市轄區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登記中,也仍屬於縣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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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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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市轄區

更多資訊 市轄區名稱, 所屬地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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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學

全區市

1983年地市改革以後,縣級行政區逐步劃歸地級市管轄。而後土地財政興起,由於地級市的中心城區基本已經開發完畢,為了維持土地財政的運轉,將下轄縣份撤縣改區,從而將縣管土地據為市有的做法流行開來。21世紀以來撤縣設區之勢愈發猛烈,甚至出現了下轄縣份全部改區的市,多見於直轄市、副省級市以及發達地區的地級市。

直轄市

副省級市(含計劃單列市)

其中,深圳市的所有鄉級行政區劃皆為街道,為全國唯一現象。

普通地級市

不設區的地級市

一些地級市不設市轄區,而直接管轄鄉級行政區,區劃結構與縣級市類似,俗稱「直筒子市」。

單區市

一些地級市只設一個市轄區,其中大部分位於省內相對欠發達的地域,地市改革以前從未設立地級市,地市改革以後才由地區行政公署直接改為地級市,並將公署駐地改為市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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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同名

一些地級市下轄有同名的市轄區。

民族區

一些地級市下轄有帶民族名稱的市轄區,多是1950年代民族區域自治草創期設立的舊制區劃,沒有隨自治政策變化而更改地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注釋

  1. 1958年4月8日,撤銷前門區,併入崇文區、宣武區;5月29日,撤銷南苑區,併入大興區
  2. 1952年9月23日,撤銷新市區,併入江灣區;1956年2月9日,撤銷江灣區、吳淞區、大場區,合併設立北郊區,撤銷真如區(1947年10月置)、新涇區、龍華區,合併設立西郊區,撤銷高橋區、洋涇區、楊思區,合併設立東郊區
  3. 1962年8月21日,撤銷永華區、興華區、裕華區,設立北市區、南市區
  4. 1996年8月8日,撤銷郊區,設立澤州縣(民行批〔1996〕54號)
  5. 1949年2月5日,撤銷新撫區,併入中心區,撤銷萬新、大官、楊柏、東安4個區,設立東新區、勝利區、露天區;同年8月23日,撤銷中心區、勝利區,東新區更名為新安區,露天區更名為南花園區;1951年恢復中心區、新撫區;1953年6月15日,撤銷中心區、南花園區,設立露天區、勝利區;1956年7月3日,撤銷勝利區,併入新撫區,撤銷新安區,設立東州區;1957年12月3日,撤銷東州區,併入露天區
  6. 1980年4月15日,撤銷首山區,恢復遼陽縣(國發〔1980〕86號)
  7. 1986年11月5日,撤銷郊區,恢復盤山縣(國函〔1986〕157號)
  8. 1957年3月28日,撤銷大屯、淨月、興隆山、范家店4個區,合併設立郊區
  9. 1992年9月1日,撤銷臨江區,設立臨江縣(民行批〔1992〕95號)
  10. 1995年12月30日,撤銷三岔子區,設立江源縣(民行批〔1995〕87號)
  11. 1979年3月19日設立郊區;1991年5月6日,郊區更名為港閘區
  12. 1996年7月17日,撤銷郊區,設立鹽都縣(國函〔1996〕56號)
  13. 2002年11月11日,郊區更名為維揚區(民函〔2002〕182號)
  14. 1956年1月31日,撤銷艮山區、筧橋區
  15. 2005年9月13日,由馬塘區、繁昌縣析置三山區(國函〔2005〕77號)
  16. 1979年10月8日,撤銷郊區,併入向山區;1979年12月14日,四新區更名為金家莊區
  17. 1955年3月4日,撤銷蓋山區、鼓山區、洪山區
  18. 1997年11月13日,撤銷上栗區蘆溪區,設立上栗縣蘆溪縣(國函〔1997〕100號)
  19. 1956年7月16日,撤銷黃台、北園、段店、藥山、玉符5個區,設立郊區
  20. 1951年8月16日,調整為市南、市北、台東、台西、四方、滄口6個區
  21. 1987年4月21日,撤銷郊區,恢復濮陽縣(國函〔1987〕68號)
  22. 1998年7月2日,撤銷江陵區,設立江陵縣(民行批〔1998〕26號)
  23. 1985年5月24日,恢復芳村區((85)國函字75號)
  24. 2005年4月28日,由白雲區、黃埔區、天河區、增城市析置蘿崗區(國函〔2005〕35號)
  25. 2001年1月22日,由電白縣析置茂港區(國函〔2001〕11號)
  26. 1993年11月8日,撤銷郊區,設立東源縣(民行批〔1993〕209號)
  27. 1991年6月22日,撤銷陽東區,設立陽東縣(民行批〔1991〕19號)
  28. 1992年5月18日,撤銷清郊區,設立清新縣(民行批〔1992〕47號)
  29. 1957年4月22日,撤銷未央區,併入新城區、蓮湖區;撤銷長樂區,併入灞橋區;1965年9月20日,撤銷雁塔區、阿房區,併入郊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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